悦读 经合组织国家社保体系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金与工资债权规则的比较(下)
本章大致上可以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讨论经合组织国家在破产程序中和/或在保障基金或计划下对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处理趋势。第二节根据附录所述的经合组织各国在破产中对职工债权的解决方法,通过笔者绘制的表格,对这些方式来进行分类,说明美国和加拿大的解决方法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是如何一致的。
在讨论经合组织国家在破产中对养老金和职工福利债权的处理趋势时,有两项结论是明确的。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这原因是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都是须遵守职工破产指令的欧盟国家)建立了一项制度,赋予破产中的养老金和工资以优先权,[256]并为雇主破产中的养老金和/或工资提供了保障制度(尽管通常仅保障工资债权)。[257]只有深入比较细节,才能发现各国对待破产中职工债权的区别往往与各国福利制度的建立或结构相关。基于对经合组织国家的分析,下文将对七个初步的结论依次作进一步的讨论。
本部分主要讨论各国养老金制度的不同规定,以及当公司破产时这些方式的选择会对职工有何影响。本部分还将讨论各国实现其他职工福利的路径,以及雇主破产时这些路径对职工有何影响。
关于养老金,各国在职业养老金的规定上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一些国家基本上没有或就没有职业养老金方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险计划或自愿的以职工缴费为基础的计划。[258]这种类型的国家有7个:智利、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斯洛伐克和土耳其。[259]这些主要是依靠非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基本上没有必要在破产中赋予职工债权以优先权,或设立养老金保障制度,因为雇主破产对养老金的支付基本上没有影响。[260]毫无意外,在这些国家,雇主破产时养老金债权基本上没有优先权,也没有保障制度。[261]
其次,大部分欧盟国家都遵循法定的职业养老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养老基金与企业独立。[262]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需要向这些养老基金(或保险公司)缴费,但这项缴费就是他们全部的供款义务。[263]有20个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冰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士。[264]与上文讨论的第一类国家相似,除了公司对外部的养老基金可能有拖欠的缴费,雇主破产对这一些企业影响甚微。[265]因此,在这些国家中,破产优先权最多只涉及公司拖欠的缴费(而不是无资金的养老金债权),而且基本上没有养老金保障制度。[266]事实上,养老金只有在被视为工资的情况下才有保障。[267]
最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的一小部分国家的职业养老金方案是由雇主经营的,这类方案或基于账面储备模式(类似于德国和奥地利),或基于确定给付型方案融资模式(尽管其中一些国家,如美国,正在经历着向确定缴费型方案的重大转变)。[268]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养老金资产由信托托管或隔离,不受其他债权人的影响。[269]然而,这些方案的雇主破产对养老金债权的影响最大,因为雇主对计划负有缴费义务。[270]这类方案不仅必须关注养老金缴费问题,雇主破产时还有几率存在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养老金负债。[271]第三类国家有7个:奥地利、加拿大、德国、爱尔兰、瑞典、英国和美国。[272]这些国家大都倾向于既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养老金债权以优先权(但德国是一个明显的反例),[273]又有某种形式的养老金保障制度(至少是在确定给付基础上融资的养老金)。[274]
应该指出的是,这三类养老金方案的界定没有刚出现时那样明确了。一些国家跨越了两种不同的养老金类型的界限。例如,奥地利和瑞典都采用了外部融资的养老基金和直接基于账面储蓄的养老金保障的组合模式。[275]同样,墨西哥也有一些外部融资的养老金,但是大多数职工似乎只参与了国家主导的养老金制度。[276]相似的例子比比皆是。然而,通过这一个角度观察各国的养老金方案,可以解释为什么某些国家的养老金债权能得到更多或更少的破产保护和保障基金的保护。能确定的是,本文研究的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独立于雇主的外部养老基金的法律模式,与其破产优先权和保障制度(如果有的话)的运行方式相关联。在有外部养老基金的国家,当雇主破产时,职工养老金损失的风险较小,破产优先权和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也就相应较弱。[277]
与养老金不同,与工资相关的福利通常不是由雇主出资和/或资助的。因此,法定福利计划和雇主经营的福利计划之间的类似区别并不重要。[278]然而,美国就是一个主要靠雇主运营的福利计划[279]来提供相关工资福利的例子,例如医疗保险、长期残疾保险、人寿保险和退休医疗福利。[280]
很多文献主张,破产制度应赋予职工养老金和工资债权某种形式的优先权。[281]学者们担心,如果不赋予养老金和工资债权以超级优先权或相对优先权,这些债权有很大的可能性得不到清偿。[282]当然,这些担忧是有依据的,而且从理论上讲,这种优先权规定能使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较大比例的清偿(尽管可能并不是最快的方式)。[283]
从实际出发,无论是讨论养老金债权还是工资债权,职工在破产程序中通过优先权获得雇主清偿时遇到的问题都与职工的信息不足和缺乏线]即使是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破产程序,情况也是如此。事实上,工会在破产程序中没有可以申报债权的法定地位。[285]由于涉及债权的金额、程序的复杂性、职工缺乏相关知识等因素,职工很难利用其债权获得的优先权。[286]不仅如此,即便职工尝试着在程序中进行谈判,及时提出债权,且得到了相当大比例的清偿,考虑到破产程序完成要消耗的时间,他们可能很多年后才能收到清偿款。[287]因此,如果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雇主破产时,职工的应收养老金、工资和其他职工福利能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那么仅赋予职工优先权可能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因此,保障基金的存在对养老金及工资债权都很重要,它为破产雇主的职工提供了其所需的社会保障。职工通过养老金和工资保障基金申报债权,能获得更好的保护,而不用担心破产程序中的谈判,以及与资金更充足、信息更灵通的其他公司债权人争夺有限的资金。[288]尽管在这种保障基金下,获得的支付仅限于破产申请前特定期间内的款项,[289]但是它确实为保护职工应当获得的养老金和工资债权提供了一种更为迅速可靠的方法。[290]
基于大多数国家破产制度的现状,也许通过保障制度为雇主破产时职工的养老金、工资和其他职工福利提供保护的方式慢慢的变成了共识。尽管欧盟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保障机构,极大地推动了保障制度的发展,其他几个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但在范围上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大多数有保障基金的国家(尽管美国法是个较大的例外)都对工资债权提供了一些保护,大多数国家对工资进行了广义规定,包括假期工资、节假日补贴、经济补偿金、解约费甚至是差旅费。[291]这类债权通常设置了最高限额,并限于雇主申请破产前的某段期间内产生的债权。[292]
另一方面,养老金保障基金通常较少。这原因是被研究的大多数国家要么没有职业养老金,要么规定了养老金资产独立于雇主的法律制度。[293]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雇主破产对职工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养老金保障基金的必要性较小。[294]这样的一种情况也可能与该国是否主要推行确定给付型方案有关,在这种模式下,雇主有义务保证养老金充足,而在主要或完全推行确定缴费型方案的国家,雇主仅负责缴费或代付职工缴费,不负担其他义务。[295]由于确定缴费型方案下,缴费是非常频繁地累积的,雇主的欠缴费不可能占到职工到期应付养老金数额的较大部分,所以,没有必要为确定缴费型方案背景下有风险的金额设立保障基金。[296]另一方面,在确定给付型方案背景下,养老金保障制度更为必要,因为这种方案由雇主负责缴费并持续缴费以维持资金充足,从而向职工支付退休及退休后的福利金。[297]因此,毫无意外的是,有养老金保障基金的国家和省份(例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其保障基金仅限于确定给付型方案,而不面向确定缴费型方案。[298]
尽管实行确定缴费型方案的国家并未作此区分,但在确定给付型方案仍然持有大部分养老金资产的国家,需要在破产中对拖欠的养老金缴费的债权和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养老金债权的优先权问题进行区分。[299]一般来说,在研究对象国,拖欠的养老金缴费(无论是在确定给付型方案下还是确定缴费型方案下)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300]这种优先权可能是优先于大部分担保债权的超级优先权(例如加拿大),也可能是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相对优先权(例如美国)。[301]这种优先权可能没最高限额,也可能没有期间限制,[302]但通常都限于破产申请前特定期间内的一定数额。[303]超出限额或超出特定期间的部分则被视为无担保债权。[304]
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养老金债务主要存在于确定给付型方案的背景下,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作无担保债务处理(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均如此)。[305]这种债权没获得优先权似乎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它们与通常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债权区别较大。[306]这也原因是,由于无资金的养老金债权规模较大,若赋予其优先权会对其他人和更广泛的长期资金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307]
所有赋予工资债权以优先权和/或提供了保障基金的经合组织国家都对未偿工资进行了保护(至少是破产申请前特定期间内和一定额度的工资债权)。[308]各国对应保护的工资构成存在着分歧。一些国家对工资进行了广义定义,包括假期工资、节假日补贴、经济补偿金、解约费和差旅费(同样限于一定额度和特定期间)。[309]另一些国家对工资进行了狭义定义,或仅包括未偿工资,或仅包括未偿工资和假期工资(但不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费)。[310]
有趣的是,有些国家将养老金缴费界定为一种工资。[311]当养老金被视为工资时,在破产程序中,这种养老金债权也享有与工资债权一样的优先权,同时也由工资保障基金覆盖。[312]这些国家则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养老金保障基金。
当工资或养老金保障基金向破产雇主的职工进行支付后,职工就不能继续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因为这会导致重复清偿或不当得利)。[313]相反,在大多数国家,保障基金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并且在破产程序中取代职工的地位。[314]
这种代位权中存在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保障机构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但并非总是能取得与职工同样的优先权。[315]这种代位权有一些明显的例外(例如丹麦、瑞典和瑞士),在这些国家,保障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是无担保债权人,即使职工个人的债权是享有优先权的。[316]基金没有代位优先权也许是基于以下考虑,在职工已经通过保障制度获得部分支付后,职工债权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第二,与职工个人相比,保障基金可能会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既因为基金了解破产程序制度,又因为与其他债权人相比,其债权额相对大很多(将其代位的所有职工的债权作为一个整体提出)。[317]因此,保障基金的存在不仅使得职工更有可能迅速获得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清偿,还使破产雇主更有可能通过向保障基金支付应付给职工的款项,满足其中一些债权(特别是保障基金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时)。[318]当然,保障制度为了确认和保证能有运行资金,其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养老金和工资的清偿是很重要的。[319]
早在2006年,戈登·约翰逊将国家解决雇主破产时职工债权问题的办法来进行分类,确认了四种模式的体系及变型。[320]笔者借鉴了这种区分方法,并在本文中使用一种略微修改过的分为三种模式的版本,以强调经合组织各国对养老金和其他工资债权的总体解决方法的相似之处。[321]
采用模式一的国家赋予破产优先权,基本上没有保险或保障制度。[322]这类国家有4个:智利、墨西哥、新西兰和土耳其。
采用模式二的国家采取了混合制,即既为职工债权规定某种形式的破产优先权,又提供至少一种形式的保障基金。[323]这类国家数量较多,为了强调它们在方法上的显著差异,笔者将进一步对比采用强力型模式二的国家和采用有限型模式二的国家。基本的不同之处在于,采用强力型模式二的国家为养老金和工资债权都赋予优先权并规定了保障制度,而采用有限型模式二的国家通常仅为工资债权赋予优先权并规定了保障制度,或者没有优先权或保障制度。
采用强力型模式二的国家有11个,包括: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采用的是有限型模式二,这类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法国、希腊、匈牙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美国。
最后,采用模式三的国家不规定破产优先权,仅有保障制度。[324]这类国家有4个,包括: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和德国。
当然,即使在这四种所列举的模式中,也存在如下明显的重叠和变型:①债权人优先权的强度(如超级优先权或一些较小的优先权);②债权有最高限额或债权无最高限额(优先权或保障基金的覆盖额度);③破产申请前债权可覆盖的期间(大多数国家一般赋予破产申请后的债权以超级优先权,在此不单独进行讨论);④基于破产和保障制度的目的而定义的工资的构成(包括一些国家将养老金缴费按工资处理);⑤保障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代位方式(有无优先权)。下一节的表格总结了这些差异。
本节总共有5张表格,以总结比较研究的结果。在这些表格中,加拿大和美国被加粗,以方便对比这两个国家与表格中的其他几个国家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处理方法。
表1将这些国家分为没有或基本上没有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国家,有与雇主独立的职业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和以雇主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的国家。表2列出了经合组织国家在破产中采取的养老金和工资债权总体处理的不同模式(例如采用模式一的国家、采用强力型模式二的国家、采用有限型模式二的国家、采用模式三的国家)。表3详细列出了各国在处理职工养老金和工资债权方面的各种区别(包括代位方式)。表4基于破产程序中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优先权种类,将国家进行分类。表5基于雇主破产中养老金和/或工资债权的保障基金的性质,将国家进行分类。
总之,通过表格能看出,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都属于采用模式二的国家,它们至少在某一些程度上采用了混合制度,至少赋予了一些职工债权以优先权,同时结合了一些形式的保障基金以在雇主破产后迅速支付养老金和/或与工资相关的款项。然而,如上所述,即使是采用模式二的一些国家,它们的破产保护的性质和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也存在重大区别。
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区别是一个现成的例子。加拿大在破产中赋予了养老金缴费和一些工资债权以超级优先权,同时也有国家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收入保护计划法案》)。[326]另一方面,美国为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赋予了较弱的优先权(赋予破产申请前特定期间内的、最高限额内的工资和养老金缴费,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的优先权),有一项有限的养老金保障制度(养老金保障公司仅保障确定给付型方案),没有国家工资保障制度(除非算上失业补偿提供的部分保护,但它不支付应得工资和养老金债权),也没有像《工作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案》这样的法律(适用于职工人数多于或等于100人的雇主的大规模停工和工厂关闭,在雇主破产前60天通知其覆盖的职工)。[327]
鉴于在目前的全球经济中,许多雇主(无论是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处于经济困难的状况,且他们都以为此状况非常大程度上是他们之前对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承诺导致的,因此,须考虑雇主破产时,应如何合法地处理这些职工债权。考虑到职工能否保持良好的经济情况取决于这些债权能否得到支付,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他们尤为重要。
对比研究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在破产程序中对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处理后发现,大多数国家在破产程序中为养老金和工资债权都赋予了某种形式的特权或优先权(尽管大多数国家将无资金的养老金债权和特定类型的工资排除在优先权之外)。这种优先权的强度可能会不一样,可清偿债权的最高限额不同,且优先权覆盖破产程序开始前多长期间内的债权也不同。尽管这种优先权是一种保护职工债权的措施,但经验和证据说明,由于职工债权人缺乏相关知识,且无法等待周期冗长的破产程序结束,职工个人在破产程序的谈判中会遇到诸多困难,且很难成功申报债权。
同时,研究中的大多数国家都有保障基金,在雇主破产时替代雇主向职工支付部分债权。[328]这一制度不仅使职工更为容易得到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支付,而且在破产程序中保障基金会取代职工的地位,通过用保障基金进行补偿的方式,使破产雇主更有可能指定部分剩余财产用于偿还职工债权。破产优先权和保障基金的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国家模式二)似乎慢慢的变成为在雇主破产期间处理职工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国际主流方法。然而,主要基于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型及国内是否有工资保障制度,这些保障制度的强力性或有限性任旧存在很大差异。[329]例如,若一个国家到目前为止有很少的职业养老金或没有职业养老金,或按照法定计划建立了外部养老基金,该国家就不太可能有或需要养老金保障制度。在工资保障方面,一些国家,如美国,似乎更倾向于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运行其各种相关制度,而失业保险制度并不覆盖未偿的应得养老金或工资债权。[330]
这种破产优先权与保障制度相结合的安排应得到发展,因为它能够保护被动的、弱势的职工债权人。尽管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种安排与信贷市场可预测、价格合理的发展趋势不相称,但由于职工债权人的相对弱势地位和经验的匮乏,相关利益须向职工一方进行倾斜才能达到平衡,而风险应该转移给国家和雇主,因为他们更有能力承担此类风险。
加拿大2008年《工资收入保护计划法案》与《破产法》的结合适用,阐释了在雇主破产时为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职工提供更好保护的一种可能的方法。这种混合方法在雇主破产时为大多数职工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但美国目前的制度中并没有这种方法。更具体地说,这种类型的制度能使受破产影响的职工通过保障基金获得更及时的支付,然后由保障基金代位取得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事实上,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主要结论之一就是,加拿大目前对破产程序中的养老金和职工福利债权的解决方法,与其他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在破产程序中对类似债权的主流解决方法完全一致,而相比于其他先进经济体,美国在雇主破产期间保护养老金和其他工资债权(包括退休健康保险债权)的方法较为落后。在美国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这都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些发现,美国国会应研究加拿大《工资收入保护计划法案》和《破产法》,建立相关制度,在市政和企业破产时向职工债权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下文将概述为建立该制度,美国国会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考虑的立法。
笔者认为,此项立法应有四项主要规定:①养老金优先权;②工资优先权;③养老金保障制度;④工资保障制度。就养老金和工资优先权而言,法律应赋予未偿的工资债权和雇主养老金缴费以有限的超级优先权,优先于针对流动资产(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担保债权,每项债权的最高限额为2000美元(与加拿大《工资收入保护计划法案》一致)。[331]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笔者建议扩大养老金保障公司的保障范围,使其覆盖养老金缴费和公共养老金方案,范围的扩大还应基于最优的保险实践活动,并都在政府税收中立的背景下进行。对于工资保障制度,应设立另一个类似于养老金保障公司的机构,其运行应与多个行政部门相独立,尤其是劳动部。工资计划将向破产雇主的职工支付未偿工资、应得的假期工资和其他工资。[332]根据加拿大《工资收入保护计划法案》目前的规定,向每人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000美元。工资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雇主缴费,此缴费基于统一的保险费和根据雇主经济情况评估的破产风险。诚然,这项法律的概述看起来非常粗略,但希望能为未来相关的立法讨论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向职工及时支付其应得的养老金和工资,同时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使多个职工的债权合并为保障机构的统一债权。若保障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的养老金和工资债权有代位权,有同样强度的优先权,那么保障制度能保持税收中立。此外,税收中立可以建立在以下基础上,方案“通过复杂的风险评估建立起来,并由出资者缴纳费用,其有充分理由预期在一般的情况下其缴费可完全满足即将到来的支付义务”。[333]
总而言之,笔者提出的计划中的高级优先权覆盖确定给付型和确定缴费型背景下的养老金缴费债权,即企业破产和市政破产背景下的广义工资债权。赋予破产优先权的同时,建立联邦养老金和工资保障基金(覆盖公共和私营部门职工),以便及时向职工预先支付由保障基金覆盖的养老金和工资福利债权。此计划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取决于对雇主的风险评估及该计划在破产程序中能否代位求偿。虽然必定有批评者指出这种保障基金的方法会为雇主带来更大的成本负担,但本文认为,破产风险应当在破产前通过保险基金由雇主承担,而不是在雇主破产后由职工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承担。
经合组织国家在破产程序和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解决方法研究(加拿大和美国除外)
下文讨论了32个经合组织国家(在正文部分已经讨论的美国和加拿大除外)在雇主破产时对养老金、工资和其他职工福利债权的解决方法。这部分除了讨论国家的破产规定是否赋予了这些债权以优先权之外,还讨论是否有针对养老金和/或工资债权的保障制度。
在下文关于优先权的分析中,除非另有说明,其信息仅涉及破产申请前的债权。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大部分破产申请后的养老金和工资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有最高的优先权。[334]本报告还假定,尽管一些国家的破产程序的运行方式不一样,但在雇主清算的情况下,雇佣合同是立即终止的。本报告中的术语“优先权”和“特权”可互换使用,指破产中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债权。
最后,必要的免责声明。由于问题较为复杂,且各国情况会快速变化,这项分析的一些来源可能会互相矛盾。在可能的情况下,笔者试图提供有关处理破产中职工债权的法律的最新理解,但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矛盾之处(特别是由于有些法律或法律评论没有翻译成英文的版本)。
在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这一术语指专门提供退休财政支持的储蓄。由于历史原因,澳大利亚更多使用“超级年金”而不是“养老金”(主要因为长期以来澳大利亚职工更倾向于一次性领完福利而不是每年领取年金)。根据1992年《超级年金(管理)法案》,职工总工资的至少9.25%(截至2013年1月)被扣除并缴入经批准的超级年金基金。从2013年到2020年,雇主须缴纳的最低额将逐年增加至12%。如果雇主未足额缴费,则向雇主征收税款以弥补资金缺口,这被称为“超级年金保障费”。
关于公司的清算,2001年《公司法》第556条第1款规定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的各类债权的优先级划分。最高等级的债权为破产的管理费用和程序费用。其次,第556条第1款第e项到h项规定了四种等级的职工债权:①工资、超级年金缴费和超级年金保障费;②伤害赔偿;③应得的带薪休假工资;④裁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第556条第2款将“裁员补偿金”定义为由于雇佣关系终止而应得的款项,换句话说,它就是一种解约费或经济补偿金。
就《公司法》规定的优先权顺序而言,工资、超级年金缴费和超级年金保障费优先于伤害赔偿,伤害赔偿优先于带薪休假工资,休假工资优先于裁员补偿金。
总而言之,全额的拖欠养老缴费和保障费均被赋予了优先权,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职工享有的优先于无担保普通债权的前述债权没有最高限额或期间的限制。
澳大利亚没有政府提供的养老金保障,对于采用职业确定缴费型方案模式的国家来说,这并不是奇怪的现象。
如上文所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部金额的工资债权,包括职工补偿债权、休假工资债权和裁员补偿金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均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澳大利亚虽没养老金保障基金,但有一项政府基金,名为“普通职工权利和失业计划”,最多可向职工支付3个月的未偿工资,以及16周的假期工资、裁员补偿金(遣散)和解约费。它由联邦雇佣和劳资关系部管理,并通过一般税收支持。
在澳大利亚,当普通职工权利和失业计划实现了职工债权后,国家代位取得职工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560条的效力是,联邦雇佣和劳资关系部因提前对职工债权进行支付而代位取得的债权的优先权等同于职工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本应享有的优先权。
在奥地利《破产法》中,养老金没有一点优先权。然而,奥地利允许职工就其50%或更多的累积福利成为“优先债权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这部分福利资金本质上是信托利益,不供其他债权人分配。此外,职业养老金缴费债权按工资债权处理,并由下文所述的工资保障制度保护。
不过,奥地利确实在其破产薪酬基金下有一项针对各种养老金的养老金保障制度。破产薪酬基金向养老基金或保险计划支付雇主的欠缴费用,然后再向雇主追索这笔资金。另一方面,破产薪酬基金将为雇主的直接养老金承诺(账面储备)提供有限的保护。它将直接按月向职工支付24个月的养老金。然后,该基金可从雇主受保护的担保金,即雇主持有的、与企业独立的、作为养老金储备的资产中,直接获得资金补偿。
奥地利赋予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职工工资债权有限的优先权。这些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人。
奥地利有一项工资保障基金,即破产赔偿基金。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失业保险的年度保费。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以下债权受到该基金的保护:①工资债权,包括未偿工资债权、解约费债权、假期工资债权和公司养老金缴费债权;②损害债权,包括雇佣关系被非法终止的赔偿债权。在支付后,破产赔偿基金代位取得职工的破产债权,且优先权相同。
在比利时,职业养老金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或者养老基金设立。养老基金是一种独立于雇主的法律实体,区别于雇主以“养老金融资组织”的形式设立的法律实体。因此,除了拖欠的养老金缴费外,一般而言,由于职业养老金这种福利不是由雇主出资支付的,因此,破产中通常不存在与养老金有关的债权。
在比利时,对雇主破产中职工债权保护的主要措施是要求职业养老金的外部融资。因此,雇主破产不会对职工的职业养老金权益造成太多不利影响。如果雇主没有为养老金方案提供足够的资金,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将减少,国家的失业基金(即下文讨论的国家工资保障基金)可能会进行干预。
在养老金方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职工在该计划下的养老金权益可能会减少。职工可以向破产公司申报债权,以追回由于资金不足而造成的损失。这些职工债权,包括对养老金方案汇款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然而,这种优先权仅针对雇主的“动产”(如股票、存货和现金账户)。
职工针对破产公司动产的工资债权享有优先权。这些与工资相关的优先债权包括:①破产申请前的工资、赔偿和福利(包括假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最高达7500欧元(截至2008年);②解约费,最高达7500欧元(截至2008年,每两年做调整);③超过60岁的职工的高龄保障金。解约赔偿、滥用职权解雇职工的赔偿以及解雇受保护的职工的赔偿债权优先权无额度限制。不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债权包括节假日补贴(优先顺位低于其他工资债权,但仍高于其他无担保债权)、职业病或工作事故的额外赔偿,以及社会保险未覆盖的其他赔偿。
此外,还有一个“政府工资基金”(失业基金),它是在公司破产时用于补偿失业职工的补偿基金,向破产公司的职工作出特定的支付。在失业基金下,如果雇主无法在破产申请后的15天内支付工资,该基金开始对职工进行支付。该基金还向蓝领工人最多支付雇主破产前一年和破产后一年的工资,向白领工人最多支付失业前18个月及失业后18个月的工资。该基金通过雇主和政府缴费获取资金。在该基金向职工作出支付后,国家代位取得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债权,且优先权相同。
智利通常没有职业养老金。相反,智利是将个人账户引入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的一个突出例子。这种个人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个人必须有独立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职工缴费(至少10%),并由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因此,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独立于雇主和政府(至少理论上如此)。因此,在智利,当雇主破产时,通常职工没有对公司的职业养老金债权。
到2008年,智利已经试验了工资延期确定缴费型的职业养老金方案。不过,直到2013年,智利基本上没有此类计划,也没有采用这些计划的雇主破产的处理经验。
当前,雇主在破产中对于职工养老金债权的唯一义务是为养老金方案支付伤残和生存保险费。雇主还负责从职工的薪酬中扣除应缴费,并将其缴存至第一支柱的养老基金公司。若公司没有支付养老金保险费,或者没有向养老基金公司缴纳所需的汇款,智利还在破产程序中赋予这些债权以超级优先权。但同样,这些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工债权,而是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计划中雇主缴费的债权。
智利没有养老金保障基金,在破产中也没有针对养老金债权的保障保险,鉴于智利没有职业养老金和确定给付型养老金方案,此现状并不奇怪。
在智利,最高限额内的未偿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与工资相关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权。根据《智利民法典》的规定(第2472条,已修订),第一顺位的债权包括:①职工的酬金、工资和家庭津贴;②从酬金和工资中扣的社会保障缴费;③截止到行权日的应计职工经济补偿金债权,每个职工最多10年,每年最多按3个月的工资来计算(截至2013年7月,总计约为11330美元)。超过该最高限额的职工债权为无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假期工资也享有优先权,且无限制。这些第一顺位的优先债权可通过处置破产财产得到清偿,债权人无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智利《破产法》第148条)。
至于其他职工福利,破产制度似乎并未承认与其他工资相关的债权享有额外的优先权。因此,雇主破产中职工福利损失的债权是通过公私部门共用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计划来处理的。
捷克共和国没有职业养老金制度。然而,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有一些职业社会保险的要素(即雇主可以为职工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最近推出的“养老金储蓄制度”甚至都不算真正的职业养老金制度,因为由被保险人决定是不是将最多3%的强制性的第一支柱养老金缴费用于这种新制度。个人也能够继续缴入自己2%的工资。在这一制度下,雇主没有为职工继续缴费的法定义务。
就第一支柱养老金制度而言,在由《破产和债务整理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如果雇主由于破产而没有向社会保障计划缴付养老保险费,捷克社会保障管理局将成为债权人。这种债权不是职工债权,而是政府债权,因此超出了本报告的研究范围。
雇主破产时的职工工资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职工只有有限的绝对优先权,仅特殊的比例的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具体来说,担保债权人就破产雇主70%的破产财产优先受偿,然后,破产雇主剩余30%的财产用于清偿有超级优先权的职工债权。
此外,作为工资保障安排的一部分,捷克劳动局向职工支付未偿的部分工资。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支付金额的3倍。然后,捷克劳动局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人地位。
在丹麦,很多人都被纳入公司养老金方案或集体养老金方案中,这些方案是雇佣合同的一部分。集体养老金方案在公共部门也非常普遍,在公共部门,职工向养老金储蓄计划缴付其税前薪金的17.1%。雇主承担养老金缴费义务的三分之二,最后的三分之一则从职工的薪金里扣除。在私营部门,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个养老金方案,公司缴付约为职工薪金10%的款额,职工缴付其工资的5%。这些养老金方案由外部的养老基金管理,而这些养老基金是独立于雇主的法律实体。因此,当雇主破产时,与在其他有外部养老基金的国家一样,最重要的问题是,雇主是否拖欠了养老基金的缴费。
在丹麦,无担保债权人的顺位是由丹麦《破产法》第93条至第98条规定的。职工的养老金和工资债权的顺位在担保债权和其他特定优先债权之后。因为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因此通常认为职工债权是有特权的。
在丹麦,养老金缴费作为一类工资处理,因此,下文所述的工资保障基金也保护养老金缴费。
根据丹麦《破产法》第95条的规定,工资债权与养老金债权一样,在破产情形下具有优先权。第95条规定的优先权债权包括:①破产通知之日前6个月内的应得工资/薪金债权;②雇佣关系终止的赔偿债权(经济补偿金);③破产通知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解雇或雇佣关系终止的赔偿债权;④节假日补贴债权。根据雇佣和支付条款,如果优先权显失公平,破产法院可能会拒绝赋予优先权。
还有一项工资保障基金,即针对工资债权(包括上文提到的养老金缴费)的“职工保障基金”。该保障基金成立于1972年,由雇主负责注入资金。该基金按照2005年10月28日《合并法案》第1043条“保障基金”的规定而设立和管理。保障基金可以支付的最高金额约为15000欧元。基金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但不享有与职工相同的优先权。
爱沙尼亚主要推行国家主导的养老金模式。该国仅有少量确定给付型的职业养老金方案,由独立于雇主的管理公司运营。因此,在爱沙尼亚养老金制度下,雇主破产不影响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因为养老金领取的权利通常与雇主无关。因此,养老金缴费在破产程序中无任何优先权。
在该国中,的确有针对国家主导的养老金方案的养老金保障基金,并在雇主破产时,为养老基金下的职工做固定水平的赔偿。保障基金对于10000欧元以内的职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且对超过10000欧元的损失按90%的比例赔偿。
在破产程序中,爱沙尼亚没有赋予工资债权以优先权。虽然爱沙尼亚没有工资保障制度,但它根据《失业保险法案》处理工资及相关福利损失中的一些相同的问题。根据该法案,特定限额内的工资、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费都受到保护。根据《失业保险法案》第44条的规定,在雇主破产时,国家就雇主拖欠的失业保险费,在破产程序中成为债权人。然后,国家把破产程序中得到的清偿款转入失业基金账户,以便向职工支付与工资相关的债权。
在芬兰,雇主的破产或其他破产问题对职工工资或职业养老金权利的影响甚微。应得工资和养老金受到芬兰宪法(第15条“财产保护”)的保护。
在养老金方面,职业养老金方案是强制性的,而且覆盖所有职工。该计划的管理权下放给各类获得授权的养老金提供机构。对于私营部门的职工而言,养老金管理机构分为获得授权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公司(在2012年覆盖69%的被保险人)、公司养老基金(在2012年覆盖1%的被保险人)以及行业养老基金(在2012年覆盖1%的被保险人)。公共部门所有职工的养老金由一家名为凯瓦公司(在2012年覆盖28%的被保险人)的公共养老金机构管理。
私营部门雇主的破产对职工的养老金权利没影响,因为所有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运营都是与雇主独立的。即使是某一家养老金管理机构破产,职工应得的养老金权利仍然不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所有养老金管理机构负连带责任。根据《职工养老金法案》(395/2006)第181条,如果养老金管理机构破产,导致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办法得到保障,其他养老金提供机构应共同对由该破产养老金管理机构保障的、与收入成特殊的比例的福利承担支付义务。
除了强制性的养老金方案之外,还有雇主自愿加入的私营养老金方案。这些养老保险产品由私营保险公司出售,且确定缴费型类型所占比例慢慢的变大。由于强制性的养老金制度没有为养老金积累设置收入最高限额,因此自愿的个人养老金方案仍不成熟,仅占芬兰全部养老金支出的5%。自愿的个人养老金方案是雇主招聘新职工时使用的一种“奖励性养老金”。
如果一个为职工采用了自愿养老金政策的雇主破产,受保护的职工可有权获得保费交清的保单,职工也可以将其作为个人保单,继续缴付保费。因此,即便是奖励性养老金方案,雇主破产对自愿养老金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在这些计划下,养老金欠缴费债权是无担保债权。养老金保险公司(而非职工)负责就这些养老金欠缴费申报债权,并承担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风险。
养老保险、自愿养老金保险和资本回赎合同都没有类似于保障储蓄存款的银行存款保障基金那样的法定保障基金。但是,保单持有人的金融权益受各种方式的保护,例如,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受到监督。在保险公司倒闭或破产时,客户的利益由《保险公司法》的条款保障。这些条款涉及保险组合向另一个企业的转移以及职工对于保险公司的优先债权。
在随后的雇主破产程序中,国家代位取得职工的养老金债权,但是同样不享有优先权。
芬兰并未在破产程序中授予职工工资债权以优先权。节假日补贴、经济补偿金、解约费也为无担保债权。
然而,如果一个雇主破产,不能支付工资债权或与其他与雇佣相关的债权时,职工的债权受到《工资保障法案》(8661/1998)的保护,该法案设立了一项工资保障基金。根据法案第9条的规定,作为工资保障,政府向每名职工支付的未偿工资债权最高限额为15200欧元。2012年芬兰的月平均薪资为3100欧元。
在这一工资保障制度下,国家代位取得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和相同的优先权。
养老金不是法国的核心问题,因为在法国,大多数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是由法定方案提供的。因此,破产的相关风险很小,而且只涉及全部养老金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由雇主运营的个人职业养老金方案在法国尚不成熟。
法国的养老金没有国家保障,下文所述的工资是相同。不过,有些职业养老金方案是按照集体劳动合同或雇主的单务合同约定,由雇主向职工提供的。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方案都是与雇主隔离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管理的。
这类方案通常为三方法律结构:养老金方案依据集体劳动合同或雇主单务合同中雇主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而设立;缴费和福利则依据雇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来管理。法国的成文法规定了一些关于雇主和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以确保这些福利得以支付。
如果雇主在这些情形下破产,法国法院会支持职工按照工资保障方案(下文所述的破产支付工资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领取一些范围内的福利金。但是,在雇主破产的情形下,法院不要求该方案支付雇主对保险公司拖欠的缴费。
法定方案的欠缴费债权在破产中享有优先权,但外部养老基金的欠缴费债权没有优先权。
对于破产程序中工资债权的处理,《法国民法典》和《劳动法》都有一些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特权,即使破产程序没有开始,职工也可以向雇主主张优先受偿。这一特权覆盖过去6个月的未偿款项(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不公平解雇的损害赔偿)。《劳动法》规定了超级特权,职工的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得到清偿。这一特权只适用于破产开始前60天内的债权,最高限额为6172欧元。《劳动法》规定的这一方案还涵盖部分遣散费(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下的通知期限、固定期限合同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该方案还涵盖了特定限额(30天工资)的假期工资。
法国工资保障方案涵盖了破产程序开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广泛的职工工资债权,包括解约费、经济补偿金、不公平解雇赔偿以及其他与雇佣合同有关的债权(例如雇主签订的个人方案下职工的应得福利)。工资保障方案保障的工资债权限额为74064欧元,在支付后,其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的权利,并同时享有《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特权”和《劳动法》规定的“超级特权”。
根据《德国破产法典》的规定,养老金债权没有优先权。德国规定了“扁平”的债权人等级,仅分为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即使是像职工这样的特殊群体也没有例外。1994的《德国破产法典》废除了所有的优先权。
由互助保险协会管理的法定破产保险制度,称为“养老金保障基金”,在雇主破产时对当前的和未来的受益人予以保护。该基金的资产金额来源于提供职业养老金的雇主每年支付的保险费。在2006年,该基金的融资机制从部分缴费融资模式转变为完全的资本覆盖系统。破产保险覆盖养老金支付和既得权利。养老金保障基金支付的月养老金的最高限额为7875欧元(2012年数据)。如果判定某项权利(例如就在破产前两年内的福利金的增长)发生的目的是向养老金保障基金转移资金,那么这项权利不在破产保险的范围以内。破产费用不由政府支付,而由联邦劳工局支付,资产金额来源于缴费,并通过一种自治的三方系统来进行管理。
养老金保障基金取代所有受益人成为雇主的债权人,且成为主要债权人。随后,与受保护的养老金义务相关的任何保险金或基金都将依法转移给养老金保障基金。
职业养老金破产规定于1974年的《职业养老金促进法》第7条至第15条中。职业养老金是受保护的,因为雇主有义务为职工提供保险,以应对破产。
与养老金一样,工资债权(包括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解约费)也没有优先权。
有一项为工资提供保障的政府基金,即“破产赔偿基金”。该政府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支付的保险费,其向职工支付最后3个月的工资。向职工支付了“破产清偿款”后,联邦劳工局代位取得职工权利,但没有一点优先权(与职工一样)。
仅由社会保障基金会(现有的最大的公共和半公共养老基金)保障的国家主导的养老金债权才有优先权。根据3588/2007号法律(《希腊破产法典》)的第154条,这些债权的优先权排第六顺位。与下文讨论的工资一样,仅破产前两年内产生的债权享有优先权。而所有其他的养老金债权,包括职业养老基金的欠缴费债权,都是无担保债权。
根据3588/2007号法律的第154条,希腊的职工工资债权(包括经济补偿金、解约费和假期工资)的优先权排第三顺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两年内产生的工资债权,包括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费,是有优先权的。然而,雇佣关系解除的赔偿债权的优先权则没有期间限制。
希腊还设立了“保护职工免受雇主的不稳定性影响基金”,以保护工资债权。该基金的资产金额来源主要是雇主的强制性缴费(职工工资的0.15%)和国家供款,及基金用其持有的资产来投资而获得的收益。该基金的支付限额为破产前6个月内的最多3个月的应付工资,不支付雇佣合同终止的赔偿债权。在支付后,国家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
在匈牙利,因没有个人养老金,养老金债权一般没有优先权。匈牙利只有一个共同养老金制度,部分是国家主导的,且养老基金完全是由国家保障的。
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初,属于养老基金的资产须立即转移给清算人。这些资产必须分开处理,并且只有在清偿养老金债务后,这些资产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在匈牙利,所有的养老基金都必须由匈牙利养老金保障基金授予成员资格。养老金保障基金是一个法定机构,其资产金额来源于所有养老基金的强制性季度缴费,缴费比例从0%到0.4%。
保障基金在养老基金清算时负责保障累计的福利。对受益人的保障覆盖其福利总额,而对养老基金缴费成员的保障仅限于清算程序开始前累计的缴费额。
根据有关工资保障基金的1994年第66号法案,职工工资债权享有有限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只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且仅涵盖工资和收到清算通知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债权的优先权没有限制,但经济补偿金额度仅限于6个月的工资、假期工资、解约费、差旅费及其他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此外,保障工资的政府基金支付职工的未偿工资。该基金覆盖职工的全额工资及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清算时,如果清算人无法清偿职工债权,则职工可从该基金获得补偿。支付后,国家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并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该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雇主缴税和政府缴费。
冰岛的养老金制度依据于两部法律:有关强制性养老金保险和养老基金活动的1997年第129号法案,以及有关职业养老基金的2007年第78号法案。冰岛的职业养老金是强制性的,职工向基金缴付其工资的12%,由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8%的缴费来自雇主。这些强制性的职业养老基金是冰岛养老金制度的主要成分,且大多是确定缴费型方案。
由于养老基金与雇主独立,只有当雇主对养老基金拖欠缴费时,雇主破产才会影响到养老基金。1991年冰岛《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参照日(破产申请日)前18个月内的养老金缴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无论如何,由于养老金缴费是按月向养老基金缴付的,所以当公司破产时,通常不会存在金额太大的欠缴费。
虽然冰岛没有单独的养老金保障基金或计划,拖欠的养老缴费都按工资处理,并依据下文所述的《工资保障基金法案》受到保护。该制度保障养老基金对于雇主在保障期内欠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的债权。支付责任仅限于12%的最低缴费额。
根据《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各种工资债权和养老金缴费一样,享有最高顺位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涵盖:①参照日前18个月内应得的工资债权;②参照日前18个月内雇佣协议终止的赔偿债权;③参照日前18个月内的假期工资。
冰岛有一个工资保障基金——工资收入保障基金,按照第88/2003号工资保障基金法案设立,用于保障雇主破产时的职工工资。具体而言,该基金保障下列工资债权:①职工在雇佣期最后3个月内为雇主工作而应得的工资债权;②雇佣合同终止造成的最多3个月的工资损失的赔偿金债权;③假期工资。
基金的支付责任取决于该笔职工工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第112条的优先债权。目前尚不清楚该基金是否可在破产程序中代位取得职工债权。
1963年爱尔兰《公司法》第285条规定,公司依据超级年金福利支付计划应缴的所有款项有优先权(排在固定费用和管理费之后,第三顺位)。因此,养老金欠缴费被赋予了优先权。另一方面,无资金的养老金债权是无担保债权。
在破产支付计划下,如果雇主破产并且拖欠养老金缴费,1984年《职工保护(雇主破产)法案》规定由一项法定基金支付这些养老金欠缴费,该基金由企业、贸易和就业部管理。该法定基金下的债权额为雇主欠缴费和破产前12个月内职工未向该计划支付的应缴费或计划赤字,以较小额为准。
与工资有关的债权拥有与养老金欠缴费同样的优先权。具体来说,以下债权有优先权:①职工在相关日期前4个月内的工资和薪金,最高限额为3174欧元;②所有应计假期工资,无最高限额或期间限制;③雇主没有在法定最短通知期前通知职工解约时,职工所有的解约赔偿;④一次性领清的法定经济补偿金;⑤在不公平解雇诉讼中,由劳动上诉法庭判给的补偿。
当雇佣关系因雇主破产而终止时,破产支付计划向职工支付其与福利相关的特定未偿权益。此款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该计划涵盖未偿工资、节假日补贴、未进行法定通知的赔偿,以及雇主可能未支付给职工的一系列其他权益,还包括在雇佣权利立法中规定的涉及不公平解雇、歧视、工作时长和最低工资等问题的权利。
在破产支付计划支付了与工资相关的债权后,政府就代位取得了职工债权,作为优先债权人。
根据《国家保险法》第184条,以及《公司条例》和《破产法》,在以色列破产程序中,养老基金的支付应得到优先处理。该优先权最高限额为平均薪资的两倍。
然而,养老金的支付与雇主的破产往往并无关联,因为养老金资产由养老基金持有,与雇主独立。尽管如此,在一些养老基金破产的案例中,雇主可能长期没有向其缴付足够的资金。对此,法律对养老基金规定了严格的义务,要求基金通知职工并起诉雇主。养老基金若无法收回雇主欠缴的资金,它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自行补全。
以色列按照《国家保险法》建立了国家保险协会,该协会是一个针对社会债权的国家基金。根据《国家保险法》第184条规定,养老金与工资一样受到保障计划的保护。根据这项计划,如果雇主没有在养老基金中存入雇主应缴资金,或没有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职工的应缴资金,国家保险协会将向职工的养老基金支付这些资金。国家保险协会转移给养老基金的资金额等于债务额,加上根据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的指数变动计算的数额(例如生活费用的调整),法律规定最高限额为平均基本薪资的两倍,即16974新谢克尔(截至2013年1月1日)。支付后,国家保险协会在破产中代位取得职工的债权,享有相同的优先权。
在破产中,《公司条例》第354条A款第1项A段规定职工工资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人,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此外,根据1963年《经济补偿金法》第4条,因公司清算而解约的职工,按被解雇处理,有权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法》第27条补充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得的工资处理,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1958年以色列《工资保护法》第19条,当雇主破产或进行清算时,可由国家保险协会支付的职工债权包括雇主拖欠的工资(包括假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有法定的最高限额。支付的债权期间最多为12个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法》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
在破产中,如果清算人根据《经济补偿金法》作出清偿,经济补偿金和工资的清偿额加起来不允许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150%。然而,如果由国家保险协会作出支付(即清算人无法清偿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会有超级优先权,优先权最高限额为市场平均薪金的10倍。随后,国家保险协会在破产中代位取得职工债权,并享有同样的优先权。
意大利的养老基金通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或资产池,是与雇主发起者隔离的。因此,破产程序通常不涉及养老基金的资产。
无论如何,《意大利民法典》第2116条确保了职工能够领取他们的养老金。因此,雇主违反缴费义务不会导致职工养老金的丧失或减少。雇主违反义务所造成的风险不会由职工承担。
此外,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条,因雇主未能进行社会缴费,包括养老金缴费,而产生的职工损失赔偿债权,对于雇主的动产有普通特权。这项债权的优先顺位列于第一顺位的破产费用之后,但与非法解雇债权及工资债权优先级相同。
养老金缴费保障制度在雇主破产中有权提出拖欠的养老金缴费的债权。更具体地说,1992年1月27日第80号立法令第5条规定,如果雇主因破产而不能部分或全部缴费时,职工可向国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特别保障基金寻求支付。之后,该机构代位取得职工在破产中的权利。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条,在任何形式的破产程序开始时,职工与应得薪酬相关的债权对雇主的动产享有一般特权。因此,未偿的工资、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解约费和其他雇佣费用(例如差旅费)享有优先权,仅劣后于破产管理费用。雇佣年限和应得额度都不影响债权优先权的主张。
意大利有一个工资保障基金,由意大利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管理局管理。该政府基金在15天内支付破产前最后3个月内全部的经济补偿金、未偿工资和福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雇主缴付的保险费。该基金支付后,代位取得职工对于雇主的债权,且优先权相同。
在日本,养老金债权根据其计划的特定种类而得到不同的处理。确定给付型的职业养老金方案在破产程序中受到的保护很少,养老金债权是无担保债权。另一方面,与雇主独立的养老金基金正常情况下不会受到雇主破产的影响,除非雇主未代表职工向养老金基金缴费。在雇主未代表职工向养老金缴费时,养老金基金的债权或职工的债权也是无担保债权。
在日本,另一种类型的养老金方案是职工养老基金,它管理私营部门的养老金,也管理部分的公共养老金方案(养老金保险)。职工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共养老金部分被称为“代行给付”。就职工养老基金的优先权而言,该基金对雇主的缴费有优先权,养老基金协会(下文所述的职工养老基金的保障计划)对“代行支付”部分的债权享有优先权,而职工养老基金对欠缴费债权没有优先权。如果把职工养老基金换成上文所述的确定给付型方案,那么它就丧失了这些优先权。
就养老金保障计划而言,只有职工养老基金的保障。在职工养老基金下,当向计划缴费的雇主破产时,职工养老金由养老基金协会保障,该协会管理强制性破产保险计划。职工养老基金向这项保险计划缴费的金额根据雇主在统计上的破产概率和该计划如果清算时不足以支付养老金的债务数额来确定。养老基金协会的保障不适用于日本其他形式的职业养老金安排。目前尚不清楚养老基金协会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代位申报职工养老基金的债权。
日本赋予破产中的职工工资债权以优先权。这些优先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担保债权。根据《日本民法典》第306条和第308条,职工债权按法定留置权处理。破产程序开始前3个月内产生的工资债权享有超


